华润三九6亿元吞并顺峰药业,继续深耕OTC市场

看到这段话,我是惋惜、无奈、傍徨,百般滋味,感慨万千。

如损害赔偿需要参酌本地的经济水平,精神损害需要参酌本地人对损害的评价——在民风淳朴的乡村社会,强奸对女子的名誉损害,就要高于流动的陌生人社会。在法治国家,不仅司法是独立的,而且,行政官员也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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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陪审员与政权组织失去制度上的钩连,有利的一面是陪审员独立,不利的一面是对陪审员腐败的控制也失去了管道。由于陪审员不属于国家组织,无法对陪审员进行组织化控制以防止腐败,因此,必须寻求更为有效的防腐措施。以瑞典为例,据2004年的统计,其审理一审案件的地方法院,总计有法官667名,而非职业法官(Lay Judge)为5278名。这些制度不仅使陪审员难以腐败,而且外界也难以控制陪审员,最终有助于司法独立。我国实行的是参审制,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可以相互补充知识之不足,陪审员将朴素民意融入司法,职业法官可以将其专业知识向陪审员灌输,从而调和审判合理性与合法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不难发现,职业法官与陪审员在知识储备上,互有优劣。以我国现状而论,虽然国家已经供养了数目惊人的司法官员,但由于案件负担直线上升等原因,法官仍不堪重负,导致简易程序不仅在民事诉讼中,而且在刑事诉讼中大量采用,一审合议制急剧萎缩,大量的案件由职业法官独任审判。德国法官自许:我们的参审制度胜过美国的陪审制度,辛普逊案在德国是不会发生的。

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实在具有一种互为依存、相濡以沫的关系。如果法律知识确实有助于提升事实判断的正确性,我们就无法解释,何以在英美陪审团审判中,事实问题全部交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判断,而不交由水平更高的法官判断?一项调查显示,压倒多数的职业法官(85%)认为,非职业法官懂得证据。审理不间断原则是指,法庭一旦开庭审理,除非发生重大事由,期间不能中断,只有审判结束时,法庭才能解散。地方保护主义的实质是地方权力与中央权力进行着制度与非制度的抗争,致使中央权力不能有效地贯彻于地方。

德国、奥地利、匈牙利、丹麦、芬兰、瑞典、波兰以及前南地区莫不如此。因此,落实人民陪审制,必须伴随着审理不间断原则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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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研究表明,正是由于陪审员们不懂法,他们在审理过程中,才更少受法律条文的拘束,更集中于促进实质公平和公正,而不是注意逻辑和形式。在大陆法上,对于疑案事实,法律要求审判官自由心证。另一方面,如若一味强调司法的独立性,置民主于不顾,则如何防止少数法官对多数人实施暴政?防止司法独立沦为司法独裁?由是,司法又不能脱离民主。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是,在丹麦、瑞典等国,英美式的陪审团制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并行不悖。

为此,对陪审制度的意义,进行一次切片式的学理研究,可谓恰逢其时。这种措施主要在于陪审员的随机挑选、适度隔离、即时审判制度。在此方面,职业法官有其所长。就人民民主具有的追求公平、公正的本性来说,它追求、创造并呵护着司法独立。

陪审制的民主价值不仅在理论上成立,而且调查表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获得了民众的广泛支持。在法治国家,不仅司法是独立的,而且,行政官员也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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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独任的大量采用使法官独裁的风险急剧上升,解决的有效方法只能是陪审制。为此,从效率和公正兼顾的角度,应当适当控制陪审的范围,仅对特定的类型案件实施陪审制,如重大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重大民事案件实施陪审,以免欲速不达。

无论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还是在现实世界里,我们都找不到民主没有完善而司法已经独立的例证。一方面,中央通过系统化的四级法院,意图使中央司法权得以贯通。在普通的案件中,法官与陪审员都是基于常识来思考。如果专业化、职业化可以成为拒斥民主的理由,则民主必无存身之所。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不仅应当借助政党、行政的力量,还应当借助制度本身的力量,即国家必须用合理、科学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作为中央司法权力扩张的开路先锋。加拿大的一项调查表明,当被问到陪审团审判和职业法官审判,谁更公正、公平时,选择陪审团的人是选择职业法官的人的四倍。

97%的被调查者认为,陪审制作为国家的一项制度,是重要的或极其重要的。此外,一项制度的效用,不能仅从制度的运用频率来衡量,制度的威慑力不应被忽略。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法院和当事人选择变更。一旦陪审制度实在化,现行制度在许多方面将与其格格不入,极有可能引发司法领域的新变革。

如此一来,现行制度运行中的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如果不同意陪审合议庭的意见,就必然和前言的陪审员隔离制度、审判不间断原则相悖。法官不得不将他的判决解释得更清楚,并为判决找出合理的解释。

作者旁听一起庭审后,问律师,对于重大案件,假如允许选择的话,你是选择专业法官组成的法庭,还是混合法庭?这位律师毫不迟疑地答道:混合法庭,我更相信他们。1985年,西德的一项调查表明,65%被调查普通民众认为,由法官与普通民众共同审判,审判更为有利。按照瑞典法律,除非轻微的刑事案件,皆实行参审制,由一名职业法官与三名非职业法官组成混合法庭进行审理。而且,由于陪审员们是法律外行,这让同是外行的当事人,有亲切感,可以更轻松自如地在法庭上使用日常语言,而不是法律行话。

如果所有的司法官员由中央任命,会引来一个经常不为人们所知觉的重大问题,即中央司法官员的数量和控制。就我国当前而言,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一直为学界所诟病。

一个警察可能终生都没有使用国家为他配备的枪械,但我们能说警察不需要配备枪械吗?笔者相信,虽然陪审制在英美有刀枪入库的趋势,但一旦出现可能的腐败,陪审制就会宝刀再现。陪审员因为与国家政权机关不发生制度上的长期钩连,因而避免了因为制度化而导致的官僚化。

当事人依法应交纳的直接费用应为650元,该案当事人实际已支付的费用为2980.6元,而案件尚未审结有的法院就会出现这样情形,执行年集中抓执行、效率年着重抓效率、公平年注重抓公平,过年之后,又等着抓什么,结果必然是此重彼轻、此急彼缓。

改革实际上是一场没有被称之为运动的运动。而且往往被视为最重要的业绩。现实情况是有些法院纷纷出台各种限制当事人权利,增加当事人义务的措施,虽然许多措施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但这些措施的合法性是值得探讨的。关于审判体制的改革就应当十分谨慎了。

这样一来,要突出政绩就必须进行改革。改革家的称号就是对改革行为人的政治褒奖。

官员在在职期间当然要有成绩,否则就不是一个称职的官员。但笔者发现除此之外,法院的司法改革也是业绩的表现形式之一。

工作要出亮点,是这种政治政绩的反映之一。在还没有建立这样的统一司法改革机构和司法改革方案的情况,当下要紧的就是要防止为出政绩而进行的徒具形式主义的司法改革,也要防止具有运动特点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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